广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从此走向成熟和规范的重要标志,对我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新税法的出台情况及重大意义
2008年以前,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制。这种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局面,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迫切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为此,单独制定了相对宽松优惠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从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速度加快,世界经济分工呈现新的特点,尤其是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放开的情况下,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建立公正、统一、透明的规则已成为客观必然,各类企业要求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呼声日益强烈。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步伐,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具有现代税制特征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待遇,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基本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统一、规范的企业所得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税法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五个统一”即“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并适用于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新税法的实施,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二、新旧税法的主要差异
(一)关于纳税人征管方式的变化情况。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
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此标准,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实行由法人汇总纳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情况。
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明显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由于新税法对“已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部分特定区域”采取了一定期限(过渡期最长为五年)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三)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的扣除办法和标准,直接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影响企业的实际税负。旧税法中,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统一,是造成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差较大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税法实施后,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每人每月限额1600元),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最高为每人每月限额1600元)的14%、2%、1.5%计算扣除。
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计算基数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旧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新税法对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整合,宏观方面有两个转变:政策体系上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以直接税额式减免转变为直接税额式减免和间接税基式减免相结合。而这种以产业导向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引导外资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的方向流动。
具体变化包括:
一是扩大。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同时增加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保留了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取消。对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予以取消。
三、新税法对广州市的影响
(一)新税法对广州市投资环境的影响。
新税法的实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及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环境更加公平,我市优越的基础条件、完善的软硬件设施、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以及较为完善的法制环境和政府服务等更显优势,中心城市的地位更加凸现,为吸引投资创造了更优的环境。一是区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有利于提升投资吸引力。在全国税收政策趋于统一的环境下,新税法取消区域性优惠减少了企业在地区间转移投资,使我市与经济特区在税收上基本处于同等地位,有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二是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税法,有利于企业更快、更良性的发展。新税法取消了内外之别,统一了税收待遇,使我市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进而提高企业再投资的能力和意愿。三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有利于鼓励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由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和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低税率,我市小型微利企业创业环境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这将更有利于该类企业的发展。
(二)新税法对广州市产业结构的影响。
新税法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明确了优惠目标,有利于产业升级,促进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项目的发展。
第一,新税法在生产制造业方面,重点鼓励发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以及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
第二,新税法鼓励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
(三)新税法对广州市税收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对税收收入带来最直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调整,新税法确定的法定税率为25%,比现行33%的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再加上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和大量产业优惠政策,会给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带来较大影响;二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范围调整,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作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提高和扩大了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及扣除范围,会给企业所得税税收收入带来一定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将对我市的税收收入增长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我市经济近年来一直保持了较快增长,经济的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新税法实施带来的影响。因此从长期来看,我市企业所得税收入仍将稳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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