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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第四次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1月25日召开的广州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让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共享广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这是广州市自1995年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4次提高低保标准。

  这次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是: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365元,花都区、增城市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从化市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315元。广州市属各区(花都区除外)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由人均月收入390元提高到430元,花都区、增城市为人均月收入395元,从化市为人均月收入380元。城镇“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低保金发放标准,以调整后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上调20%。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金、分类救济金按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2000年《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和市政府2006年《关于对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确定的标准相应提高。

  据悉,广州早在1995年就建立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低保标准最初是每人每月200元,1997年提高到240元,1999年提高到300元,2005年提高到330元,并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今年是广州第四次提高城镇居民低保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是最高的。广州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制度于2000年建立;2005年12月,全市统一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390元。2006年7月1日,广州实施了低保分类救济,11月建立了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监测机制。2007年1月,广州提高了农村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2007年5月份起,市政府连续6次发放临时性物价补贴和煤气补贴共1790万元,近15万城乡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五保对象和福利机构中财政供养人员享受到政府的补贴。此举创下广州市临时性物价补贴持续时间最长、受惠范围最大、补贴额度最高的纪录。

  据测算,这次调标后,全市每年新增低保金约4,000万元,其中现有低保人员提高标准后需增加补差资金约2,000万元, 新增加低保人员需补差资金约340万元,新增基本医疗救助金约780万元,新增分类救济金约830万元;全市城镇将新增低保对象8000至10000名,城镇低保人数将由4.8万名增加到5.6-5.8万名,新增低收入困难家庭人数6000户约1.5—2万名,低收入困难家庭人数将由1.2万名增加到2.5万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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