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 求真务实 开创广州市工伤保险工作新局面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穗府[2008]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伤保险缴费率也将从7月1日起调整,并将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等保障问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体系,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适当降低了某些行业的工伤保险缴费率。这一举措突破了现行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模式,是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总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为目标,促进广大职工工伤保障
我市早在1993年8月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市委、市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一直予以高度重视,使我市这一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然而,随着我市工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也明显增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工伤事故多发,一些新的职业危害因素也不断出现。同时,快速城镇化,短期内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且多集中在一些高风险行业中,相关的权益保障制度还不健全,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也显露出来。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限于现有的工伤认定条款过于原则、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不够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不够明晰、工伤医疗护理费缺乏标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和支付办法较难操作,未参保企业中的工伤职工权益难以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好等问题,导致工伤保险工作的矛盾突出。市政府从构建和谐广州的大局出发,通过完善制度和管理体系来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从2007年1月起就着手进行调研、制定并颁布了这一《若干规定》,制定了一些创新性的条款,对《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具体规定和需要细化、补充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调动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使老工伤等更多的工伤人员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二、以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为重点,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老工伤问题是经济体制转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得不好,老工伤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引发持续不断的上访,对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很大。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总在制度之外不是长久之计,当前我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好,市财力不断增强,特别是市委、市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方面的投入逐年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略有结余,为解决好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市委、市政府把关注民生、情系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作为最重要的执政使命和政策取向,在“惠民66条”中明确要求:“将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老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1993年8月1日本市实行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解决困难群体生活保障问题的一件大事来抓,统筹规划,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尽管老工伤问题情况复杂,解决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伊始没有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制度管理体系之中。为了使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得到更有效保障,政府主动承担责任,制定印发了《若干规定》,将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纳入社会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不需用人单位额外出钱,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惠及的老工伤人员将达4000多人。
我们将认真组织实施《若干规定》,重点解决好下列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一是老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和评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旧病复发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现病情加重并达一级至四级伤残,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待遇的,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调整为工伤伤残津贴待遇。四是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并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现确需生活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可按护理依赖程度等级,发给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生活护理费;在工伤医疗期内需要医疗护理的发给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医疗护理费。五是职工于《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而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三、以提高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为基准,继续开创我市工伤保险新特色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若干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作了一些创新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调整为60个月。二是将老工伤人员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等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是增设医疗护理费。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若干规定》的标准计发。四是增设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伤残造成职工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五是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后,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关闭时,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六是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伤职工重新就业并参加工伤保险,伤(病)情加重后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待遇。七是尊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意愿选择支付待遇方式。被评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可以选择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职工因工伤残退休后可选择易地安置,并按规定继续享受伤残津贴退休待遇。八是允许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从优原则规定了计发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即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若干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九是补缴欠费后可补支待遇。参保单位在3个月内为全体欠缴职工办理补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工伤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十是坚持科学鉴定。在对复杂的伤病职工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先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情与病情的关联性进行技术性鉴定。十一是由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负责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二是加大了对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政策支持。十三是明确伤情危重、因工死亡职工善后处理待遇标准和支付期限,这对从速妥善处理疑难、重大伤亡事故意义重大。
四、以降低工伤保险行业缴费率为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在全国建立较早,基础较好,制度较健全,体系较完善,在《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前已使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1.0%、1.2%、1.5%的缴费率,且达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现在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已具有较强的承受能力,因此,在遵循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及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的前提下,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用人单位负担,鼓励用人单位参保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若干规定》没有使用国家设定最高为2.0%的上限比例,且剔除了1.2%这一费率档次,从而降低了部分行业的缴费率。如建筑业、铁路运输、道路(陆地)运输等行业,由原来的1.5%降低为1.0%;水上捕捞(渔业、渔服务业等)、农、林、牧服务业、市政工程、地质勘查等行业,由原来的1.2%降低为1.0%。降低幅度最大的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5%,最少的为缴费工资总额的0.2%,用人单位平均每人每月可少缴费6~10元。同时,《若干规定》也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作了安排,通过浮动费率制度,可以使缴费率随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上下浮动,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计浮动费率(即不实行累计增减)。这样,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工伤发生率低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在原行业缴费率的基础上降低缴费率,降低幅度最大的为工资总额的0.3%,最少的为0.05%,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费1.5~9元。可见,部分行业通过《若干规定》降低行业缴费率及通过浮动费率制度降低缴费率后,部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可少缴工伤保险费7.5~24元,切切实实减轻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负担。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工伤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工伤保险工作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化解企业工伤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重要。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许多工作都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截止2008年3月底,参保人数达299.74万人其中农民工达171.59万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要求要“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要“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国务院5号文件对做好农民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提出了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明确要求,为作为重要民生问题的工伤保险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抓住机遇,按照朱小丹书记强调指出的“力争我市在全省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张广宁市长“一定要想方设法解决好广州市老百姓社会保障问题”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稳妥推进工伤保险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使我市工伤保险工作“扩面参保上规模、管理服务上水平、完善制度上台阶”,争当全国工伤保险工作排头兵,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战略目标,为建设和谐广州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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