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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统筹城乡发展 积极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经市政府研究批准,我市出台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穗府[2008]12号)。这是我市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市继实施农转居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养老保险工作的又一重大举措。《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实现了养老保险由传统的城镇企业职工向被征地农民推进,将开启我市养老保险工作的新领域。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不断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消除其后顾之忧,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国家和省近年来颁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做出了部署和安排,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的关心和重视。

  根据广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及时制定出台了《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这将对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工作进程,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广州起到积极而重大的作用。这也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模式。

  (一)基本原则。

  1、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

  3、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4、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

  5、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

  6、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的原则。

  (二)基本模式。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

  三、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基本内容。

  (一)保障方式。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情况实施“分类保障”:

  1、35-60周岁的群体:应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60周岁以上的群体:可选择缴费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也可选择不缴费直接领取老年生活津贴。

  3、16-35周岁的群体:以就业培训、转移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也可自愿参加本办法的养老保险。

  (二)养老保险费筹集渠道。根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的补助,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为:50元、70元、90元、110元和130元。

  2、村集体经济组织缴费标准。分别设定为:20元、30元、40元、50元和60元。

  (三)政府资助。

  为鼓励被征地农民和经济组织多缴费、多保障,政府资助采取了积极的激励措施:一是资助的绝对额随缴费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但相对水平随缴费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降低,既体现对提高缴费水平的激励,也兼顾对低缴费水平人员的倾斜和保障;二是政府资助分别与个人和经济组织缴费挂钩,激励经济组织积极为被征地农民缴费。

  为此,政府需要同步投入大量的资助资金。经测算,本办法实施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参保需要的资助资金为:正常缴费及支付老年生活津贴每年约需要资金1.08亿元;大龄及超龄人员趸缴养老保险费需一次性资助资金约6.09亿元。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的农民参保需要的资助资金为:按缴费档次的不同,资助每名被征地农民缴费15年的资金量分别为1.8万元(第三档)、1.98万元(第四档)和2.16万元(第五档)。

  (四)待遇水平。如个人和经济组织都缴费,则待遇水平在181.29元—401.44元之间,个人缴费回报率在200%-263%之间。

  四、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密切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国家和省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仅有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具体如何实施,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此,本市认真学习考察其它试点城市的做法,并在从化市良口镇进行了调研和试点。在制定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紧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试点经验,在缴费标准、保障水平、政府资助、与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衔接等方面,设定了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处理意见。因此,本办法具有明显的广州特色。

  (二)充分发挥政府资助的扶持和导向作用。一方面,政府对最低缴费标准的资助力度达到100%,随着缴费标准的提高,资助力度逐渐减弱,但绝对水平仍继续提高,这体现了政府大力资助经济困难群体的扶持作用,又起到了激励多缴费的导向性作用。另一方面,除根据个人缴费情况予以政府资助外,另设一块根据经济组织缴费情况进行的资助,旨在激发经济组织积极主动为被征地农民缴费,从而进一步提高被征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与其他地方的办法相比,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很强的创新性。

  (三)融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新改革成果。虽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模式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所不同,但也存在一些内在共通的方面。为体现各种办法之间的公平性,构建统一的互转平台,实现各办法间的平稳衔接,在制定相关规定时,我们充分考虑和融合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新改革成果。如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的确定,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人员的处理办法等。这使传统的“农保”办法具有了先进性。

  (四)“即征即保”机制确保被征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办法规定:征地主体必须按第三档以上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含参保人、经济组织缴费和政府资助)一次性预存入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劳动保障部门待预存资金到账后开具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再审批征地。“即征即保”机制的建立,充分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体现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内在要求。

  (五)建立城乡保障办法的衔接通道。本办法明确规定了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的处理意见,实现各种办法之间的无缝衔接。这将有利于促进被征地农民转变就业方式,积极到城镇企业就业、参保,也将有利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办理农转居手续,促进我市城镇化的发展。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把一个新的群体纳入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共享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我们将按照十七大会议精神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为早日实现广州市居民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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