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4月17日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发布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通报2007年我市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然后,介绍《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我市2007年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市今年的就业形势继续保持稳定。2007年,我市全市新增就业人数51.56万人(其中,本市户籍人员新增就业人数为21.84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总数为25.06万人(其中,“4050”失业人员7.63万人,“农转居”失业人员1.4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为17.51万人(其中,“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5.63万人,“农转居”失业人员再就业1.0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为70%(其中,“4050”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为74%,“农转居”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为75%);全市共有登记“零就业家庭”217户,已全部帮助实现一人以上就业,按户计就业率为100%;期末尚有失业人员数为6.7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23%,控制在3.5%的目标以内,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此外,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进展良好,全年共转移就业5.64万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12.8%。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制定《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本市现行的《广州城镇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穗劳就〔1999〕4号)是依据原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劳部发〔1995〕356号)制定的,该规定已于2000年由《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代替。因此,我市现行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已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另一方面现行制度已不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者择业的形式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已从单一的企业招用扩大到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而且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建立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的需要,就业失业的管理对象已从过去的城镇户籍劳动者扩大到目前的农村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而我市目前实行的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并没有覆盖以上两个方面的就业群体。因此,必须要制定一个适合城乡统筹就业的新的管理制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7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就是我们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体现,也是我们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城乡统筹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的具体体现。该办法的实施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实现城乡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权力、平等公共就业服务打下了制度基础。
(二)与现行制度对比,《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城乡平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入穗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都纳入到我市就业失业管理系统,享受就业失业登记、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2、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凭证管理制度。
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凭证管理制度,将对原来城镇劳动者、农村劳动者、入穗就业流动人员分别使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都改为统一使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作为记载城乡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将《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的内容整合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取消发放《广州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将失业登记的内容登记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实现“四证合一。
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在计算机业务系统可满足记载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认定、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的前提下,我们对《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进行了简化。简化后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只保留了个人基本信息项目、相片、失业登记和手册信息变更项目。这样,就为下一步向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过渡创造了条件。到时候,在广东省劳动业务软件系统(PJ5)和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业务系统协同的情况下,《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就可以过渡到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实现“一卡通行”。
关于新旧《手册》的衔接问题,劳动者原已领取的《失业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广州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手册》以及《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在该办法实施后仍继续有效,在劳动者进行《失业证》年审或就业登记备案时,换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来的记录仍然有效。
3、实行失业登记全覆盖。
本办法明确了除城镇失业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以外,本市农村劳动力和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也可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同时,我们将分别建立农村、城镇和流动人员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分别发布统计数据,双轨运行,以后再根据本地统筹城乡就业的进程和上级有关要求逐步并轨。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满6个月,失业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6个月,或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形式在本市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流动人员。
4、将劳动者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纳入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使隐性就业显性化。
由于现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未对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非正规形式就业的适龄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对象范围做出规定,这部分劳动者游离于就业服务管理体系之外,一方面造成对本市户籍适龄劳动者就业状况的情况不清,另一方面对部分持《失业证》的人员从事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后,也不能准确反映其就业状态。通过实施该办法和加强日常服务管理,使隐性就业显性化,更准确掌握本市户籍适龄劳动者的就业状况。
5、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根据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可注销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规定,将现行制度规定失业登记有效期2年,明确为失业登记有效期为180天,以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6、强化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协同管理力度。
这是本办法与现行服务管理明显不同之处,就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先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就业登记后,才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包括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从事自由职业等劳动者),强化了劳动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的协同管理。其目的,不仅是落实《就业促进法》中“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的具体体现,也将为制定我市就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更加准确统计依据。
7、明确残疾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机构。
本办法明确了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三)《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时间。
《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以我局的名义印发,将在2008年7月1日实施。目前,本局正在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集中组织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劳资人员进行免费的政策培训,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项目开发整合等工作,以确保该办法能按时实施。
就业工作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关乎国计民生。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管理制度是实现城乡统筹就业的基础,也是实现城乡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权力、平等公共就业服务的基础。我们要以这个办法的实施为契机,逐步打破旧的二元化的就业城乡体制和政策隔阂,推进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城乡,促进全社会更加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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